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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律师_中信律师_广州专利技术合同律师

2017/5/30 20:08:23发布177次查看ip:101.229.231.41发布人:111

广州知名专利权专家-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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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性质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针对的是未知技术领域和新的技术课题。如果只是将技术成果运用于实践,没有研究开发的内容,则不属于技术开发的范畴。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其中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作为合同的标的,技术开发涉及的是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它可以是方案本身,也可以是体现技术方案的产品、工艺、材料或者其组合的系统。技术开发属于创新的活动。技术开发合同具有的目的是当事人希望在高新技术领域有所突破、创新,因此具有履行的协作性;技术开发成果具有创造性,重在解决尚未解决的问题,研制或改进尚不存在或完善的课题;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本案中,恒泰公司与王增禄明示为双方就开发异黄酮治疗骨质疏松一类新药产品签订协议,王增禄与恒泰公司签订的协议符合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因此本案应适用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律规定确定争讼之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二)委托开发合同专利权归属的问题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开发合同中产生的发明创造归谁所有、如何行使、如何转让、如何进行利益分配等内容。正确确定专利权的归属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法律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之所以规定由当事人约定,这是基于其具有财产性权利决定的,而对于精神权利如署名权,则不能约定;另外法律之所以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这是因为技术成果的获得是研发人的创造性劳动实现的,但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法律又规定委托人可以无偿实施该专利。具体到本案中,恒泰公司与王增禄签订的协议仅约定了本项技术及研究成果王增禄是唯一独家合作,未对专利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因此,争讼之专利权应归属于王增禄。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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