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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嗣书”继承不予承认问题的批复(19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依娇与陈铿官房屋继承纠纷的答复(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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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及继承问题解释的复函(19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继承权的申请是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19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赔偿问题的批复(19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踪多年的人的财产是否须经过死亡宣告程序,继承人始得开始继承问题的复函(19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个继承问题的批复(19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197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孙大鲲等人诉孙大成等人房产确权、继承一案的批复(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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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股份继承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知名房产继承律师,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股东的股份。 一、 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多数认为股权的可继承性。二、公司股权继承手续如何办理出资的可继承性主要体现在财产权的继承。股东的资格究其实质,乃是一种身份,属于人身权的一种。股东死亡,人身权消失。股东的身份不能像财产继承权一样由继承人当然继承。借鉴法国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对股东身份的继受有明确的约定则从约定;否则,可比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即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广州天河区白云区继承律师,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著名遗产继承律师,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则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当然,继承人股东身份取得并不是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实际上是死亡股东退出公司,婚姻继承律师事务所,其继承人基于公司章程或其他股东的同意而成为股东,继承了股东在公司中权利和义务。因此,一旦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公司必须将其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邹强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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