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律师认为:一、质保期未到,原告不具备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二、40.238%的比例是一个阶段性结算的比例,而非全部工程款的比例;三、被告公司为原告垫付了材料款及人员工资,故原告应当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四、2014年5月16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阶段性结算,并明确截止到对账之前,双方账目结清,互不相欠。对账后,原告又自发包方处收取工程款757万元,故将另案起诉返还。五、2014年5月16日的结账清单是双方最后一次结账凭证,该结账清单以2014年5月16日为截点,确定原告对账后工程款比例及分包合同的管理费比例,该工程款比例的约定是针对之后如何分配工程款的确定,而前期原告所占工程款比例是一直在变化,并非40.16%。清单也明确“目前双方工程款支付账务结清,互不相欠”,即指在业主已付款4058万元时,双方工程款已结清,互不相欠。
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实施了一房两卖的行为,那么根据买主手上合同效力的不同,可以获得的赔偿和主张赔偿的方式也有不同:
1、对于签订有效合同的买主
一般签订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方之前的合同或者两个买方都没有取得的情况下,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如果都是有效合同,任何一个买方都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但依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应对*一个买方履行交付义务,而第二个买受人在享有法定解除合同权利的同时,还可主张获得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对于签订可撤销合同的买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买受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一房二卖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合同,并根据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顶包的行为,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目的显而易见,而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出发点之一又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
再次,顶包行为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的逃逸行为。
顶包行为较普通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顶包行为往往伴随着作伪证的行为,因此,性质更为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因而,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应该抱有侥幸的心理,而是应该及时报案,减少伤害,同时找个交通事故顶包专业的律师,分析利弊,使得交通事故得到罪妥当的处理。
曹月轮律师
1368529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