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积分.入户办法(试行)
*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wu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wu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积分.入户工作,将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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