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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桥国瑞东莞三旧改造补偿专业团队专业服务

2018/9/16 23:34:26发布72次查看
  《东莞“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出台的背景——
  《办法》的起草源于上级政策和土地市场的变化:
  (一)上级新政策要求地价评估。2009年,我市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的规定,基于源头上杜绝寻租空间、投资主体自行可测算地价成本的考虑,制定了按三级定额和基准地价计收地价的政策,未采取地价评估。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省政府后来印发文件要求进行地价评估,我市原政策需要调整。
  (二)土地市场情况变化大。从2009年至今,特别是2015年中以来,东莞市土地市场情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原三级定额地价和基准地价计收标准已不能反映城市地价的客观水平,不能体现市场地价的现势性和个别性。
《东莞“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之中,政府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间的分配较原有政策有两点变化:
一是扩大了分配对象范围,根据省96号文的规定,分配的对象由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即政府收购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后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收储补偿费用,“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
二是设定补偿费用的“天花板”,即除政府收购储备国有企业的用地外,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2.0或2.5以下部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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