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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津青岛港口进口免3C办理清关公司

2017/4/2 14:46:40发布221次查看ip:101.229.231.41发布人:111

哪些货物不需要办理CCC认证呢,又有哪些货物需要办理免CCC认证呢? 一、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释 1.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 (1)国际组织指国际官方机构,如联合国(UN)、世界贸易组织(WTO)等,不是指跨国公司或跨国公司组成 的某种利益集团(如跨国公司组成的协会、标准组织等),也不包含企业。 (2)报验时应提供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 报验时应提供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1)“随身携带”和“自用物品”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2)不包含在国外采购后在中国有关商店(如出国人员服务总公司)取货的情况。 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1)本款指外国政府直接用物品对我国进行援助和赠送时的情况,并不包括我国利用外国政府的援助资金所 购买的物品。 (2)报验时应提供县以上政府机构的正式公函或证明材料。 (二)实施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验放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各口岸分支机构。 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解释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1)本款中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 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中所指“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 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2)本款所指产品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3)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具有相应 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4)本款所指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必须的终成品的零部件。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使用生产线的工厂。 (3)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引进生产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入境货物报验单等)。 3.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1)本款适用少量在用产品出口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2)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终用户/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单 位。 (3)维修单位作为申请人时须提供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申请人,应在申请 材料中提供当时出口时相关单证(如出运报关单等)。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1)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的设备/零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不是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 物品一律不得免办(如工厂/公司所需要的办公用品“如计算机、打印机”等,即使这些办公用品是海关监管 的)。 (2)本款所指的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1)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并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签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 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2)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签发《免明》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2)本款所指零部件/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二)实施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的机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三、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申请人的要求: 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申请人是指在《免明》文件上体现的申请人。申请人有义务向检验检疫机构 陈述申明详尽的免办理由。 2.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免明》的相关手续时,在申请材料中必须有申请人委托代理机构的委托书(正本) 。申请人及代理机构应向检验检疫机构出示申报人的明(如工作证、介绍信等)。 3.由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免明》的,代理机构应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书》上签章。 万享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维 联系电话:13428796365/0532-8693-4305 QQ:2272561347 邮箱:2272561347@qq.com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504-505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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