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前置审批不前置的弊端——法律冲突与矛盾在环评制度是否前置的问题上发生了法律之间冲突的问题。例如不同部门对个体餐馆是否属建设项目就有不同的解释。
2006年国(the sate counci)务院法制办做出了《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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