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往往让老板焦头烂额,不知如何是好。其实遇到这个问题,不必着急,只要您的公司符合条件,就可以申请破产保护,还可以申请破产重组。那怎样才算符合条件呢?下面本溪破产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破产重整条件有哪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不同主体提出破产重整申请的条件 (一)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当企业法人具有一般破产原因时,可以对其实施重整。 2、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企业法人不具备破产原因,但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虽然不能对其实是破产清算或者破产何解,但为了挽救企业,也可以对其进行破产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布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债权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只有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三)出资人提出破产重整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像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破产重整能开始的法律条件 1、重整能力:重整能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重整对象的资格或权利。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企业,维护社会利益。因此,重整对象除美国、法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得较宽之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均将重整对象限定在很小的范围内。 2、重整原因:重整原因是指公司开始重整时所必须具备的客观状态。各国和地区立法普遍规定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有不能支付之虞的事实,且有重新挽救的希望为重整程序开始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条件包含以上的每一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提出破产重组的条件各不相同。在申请破产重整时,还需要注意重整能力和重整原因的提交。如果您有关于公司破产重整的条件更多的疑问、难题,可以咨询卓政在线律师。 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拥有百名专业律师,其办公地点位于沈阳黄金地段市府恒隆广场23层,办公面积超过3200平米。您可通过直接来所、拨打咨询热线024-31616072、关注{卓政律师}微信公众号,这三种方式进行法律咨询及在线预约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