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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18/8/15 15:35:49发布114次查看
  • 业务分类:非诉讼业务
  • 提供加工定制:否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提供法律意见书
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李先生
1、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证书及备案证明,以协会公示信息为准;
2、2016年2月5日后,通过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个月内未发布第一只基金产品的,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3、2016年2月5日前,通过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满12个月的,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发布基金产品,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4、2016年2月5日前,通过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满12个月的,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发布基金产品,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5、每年4月底,向协会提供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意见书,李先生

北京信汉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李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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