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后,经权力机构决议,依法定程序使其注册资本在原有基础上进行削减的法律行为。其法定程序如下:(一)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或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在有限责任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减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股份有限公司,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二)编制表册。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董事会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通知和公告。应当注意的是,就增加注册资本这一事项,公司不必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但当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作品特点编辑创性
所谓独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独性。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感知,尚在作家头脑中的构思或故事情节等,由于无法被他人感知,不构成作品。能被他人感知,包括通过人体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包括借助机械、设备等被他人所感知。作品还必须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创作,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但口头作品要得到保护,仍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如被他人记录下来、录音等。如果没有被固定下来,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实际的保护。法律承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是口述者,而不是将它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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