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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8/14 1:00:27发布83次查看


张银华律师,曾任中学语文教师、新闻编辑、记者,在党政机关工作多年,后专职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曾任职多家公司法务主管,并担任法律顾问一职。现执业于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办理过大量刑事辩护案件、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房地产案件,积累了大量的辩护经验和辩护技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身受当事人的拥戴。该律师在刑事辩护,房地产、离婚、人身损害、合同、公司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务等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特的见解,是一名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实力派律师。张银华律师庭辩犀利、反应机敏、办案经验丰富。具有敏锐的洞察力,逻辑推理能力强,注重细节,往往能从细节中抓住胜诉的关键岗厦经济纠纷律师事务所,获得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深圳律师张银华律师话您知----债权该怎么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岗厦经济纠纷律师,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一)债权转让要履行通知义务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岗厦经济纠纷律师哪个好,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二)债权转让要向谁通知?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理解,“通知”的履行主体是债权人,受让人并没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但是,债权人是否履行通知义务却直接关系到受让债权能否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三)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有哪些?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岗厦经济纠纷律师费,一般的债权转让的通知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明),也可以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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