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进行了调减,但在使用时形成的支出未调增。
5年未使用的支出未调增
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将符合本通知*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确实有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后,5年都没有使用,也未在第六年不征税收入的风险
汇算清缴时,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谓处处有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即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以及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等,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应作为征税收入。不少企业只要是财政性资金一律作为不征税收入,这是错误的。
计入收入总额。
广州市朴治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18903074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