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务分类:诉讼业务
- 提供加工定制:
王男与陈女系夫妻,2012年6月23日二人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其婚后共同购买的a房产(登记在王男名下)由陈女享有所有权,婚生子张某男由陈女抚养等内容。离婚协议订立后,二人到房管局办理了a房产变更手续,由陈女享有a房产的所有权。但二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2015年3月王男欲诉讼离婚,其还能要求分割a房产吗?
【分析】男有权要求分割a房产。本案所涉及的离婚协议系婚内离婚协议,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接触婚姻关系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做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王男和陈女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所以王男有权要求分割。
详情请咨询离婚律师专家——深圳李浩律师:,或者登陆火-凤-凰-律师事务了解。
火凤凰律师事务所
李浩
15813716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