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牌律师—王利云
离婚诉讼的十大误区一
认为只要抓住对方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1.通常证据,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
第二类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其它异性同居”的婚外情证据;
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
2.我国现行法律认为,婚外情的过错与离婚时候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因果关系。就是说,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离婚时候,法院进行财产分割的总原则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则、按照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的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是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这是必须要明确的。
4.有很多当事人不顾一切离婚律师费,甚至付出巨大代价去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以期待在离婚时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律师,其实是陷入了一个误区。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证据是不是一点用也没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说的第二类、第三类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决离婚,并且无过错方有权力据此要求对方给付离婚的精神损害赔偿。
优秀律师—王利云
保险合同纠纷:为夫投险未经书面同意保险合同宣告无效返还原有现金 2006年6月,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丈夫屈先生投保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但屈先生本人并不知情,事后也没有书面同意。2008年5月,屈先生被诊断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住院治疗。屈先生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离婚 律师费,后双方闹上法庭。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保险合同无效。
2006年6月20日,李女士在某保险公司填写了投保书,被保险人为丈夫屈先生,险种为寿险和重大疾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李女士投保后,支付了2006年、2008年的保险费合计6100元。2008年5月5日,屈先生身体不适住院,经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和ⅱ型糖尿病。出院后,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l离婚律师,屈先生提出理赔后,保险公司曾找李女士谈话,李女士表示她为屈先生投保,屈先生并不知情,投保书上屈先生的签名也是李女士代签。保险公司认为李女士的投保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66条有关保险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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