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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哪里有交通事故律师在线咨询

2018/7/26 14:20:46发布240次查看
法院判决结果:
经二审法院审理,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思路:原审因遗漏了结账清单的工程款中包含了被告公司为原告魏某垫付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费用导致计算错误。双方在对账时已抵扣了为魏某垫付材料应承担利息及诉讼费46.6528万元、前期垫付资金利息179.2697万元、前期费用28.0054万元,合计253.9479万元。被告公司在一审时也对上述费用予以了举证。在结账前被告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为1498.89万元(1244.948+253.9479),按魏某占总工程款的40.16%元计算,截止到账4058万元计算,魏某的总工程款为1434.78万元。两项金额相差64.11万元,被告公司当时放弃了部分款项,双方才认可互不相欠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重要的证据结算单认定内容不完整,导致判决错误,损害了被告公司的利益。
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外在表现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逃离事故现场只是交通肇事逃逸最为典型的情形,并非唯一情形。事实上,道路交通实践中的“逃逸”具有复杂化和多样性的特点,实际生活中交通肇事后逃跑的情形层出不穷,形式多样,法律法规也无法一一列举。如果仅从字面上去理解将逃逸限定于离开事故现场一种情形,只会曲解了立法本意,背离立法初衷。逃逸在外延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逃逸行为指行为人从事故现场逃跑,不在现场。广义的逃逸行为不仅包括从事故现场逃离,还包括在现场躲藏、虽然在现场但谎称自己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或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
其次,找人顶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在本质上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人是否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
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中的“法律”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

曹月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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