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文件(原件核对后返还):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
(2)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验资报告;
(5)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执业房地产经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8)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已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证书》变更手续。
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准,出具备案证明。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联系电(dian)话、服务内容、执业人员、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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