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用地;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三)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的村庄;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五)须按产业调整、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要求进行改造的集体建设用地;
(六)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七)因城乡规划调整,产业“退二进三”企业的工业用地;
(八)国家产业目录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及限制类产业转为鼓励类产业或以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九)其他经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认定属“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的;
(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除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外的空地;
(六)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东莞“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之中,政府主导改造,该情形涉及市政府和镇街政府、政府和农村集体、政府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地价款分配。
(1)市政府和镇街政府间的分配除了增加计提轨道资金外,延续原有的分配政策,即地价款市政府分成部分返还给镇街政府。
(2)政府和农村集体间的分配保留了原有政策关于集体土地征收后进行经营性开发的土地出让纯收益可按不高于60%的比例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的规定外,新增了两项规定:
一是考虑历来低价征收农村土地用作公益事业项目,现改造为住宅、商业产生巨大土地增值而可能引发农民集体上访,《办法》规定可参照上述征收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的规定,将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用于支持原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发展。
二是明晰政府和农村集体合作改造的地价款分配,即农村集体自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完成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拆迁补偿并申请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交由政府收储后出让的,政府可以按照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收储补偿费用,也可以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基础补偿”按公告的收储补偿标准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
更多《东莞“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相关政策咨询,欢迎咨询易桥国瑞!
神州顺利办易桥国瑞联合创始人熊德金也表示:易桥国瑞税务的使命是以深度咨询服务为成长型的企业将提供实效性的财税解决方案,成为推动成长型企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对待新生企业的发展,我们更会从实际出发为顾客创造最高价值,专注于客户管理深层次的咨询。
深圳易桥国瑞财税咨询有限公司
1335290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