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未通过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中国专利局根据情况作出警告、撤销的处罚。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案,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满壹定期限(如18个月)即予以公布,给予临时保护;在公布后壹定年限内经申请人要求专利局进行实质审查,逾期未要求实质审查的,则视为撤回申请。采用延期审查制可减轻审查工作的负担。中国对专利的审批采用延期审查制。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未通过年检。
第十五条 首次参加年检的专利代理机构,通过年检后领取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和专利代理机构标识牌。
第十六条 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每两年壹次。年检时间为年检年度的2月1日至6月30日。
第十七条 中国专利局应当将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专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条例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4日国务1院批准,同年9月12日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代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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