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cepa以及ecfa下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
条文解释:在自贸试验区内,对cepa、ecfa项下优惠贸易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享受优惠协定关税税率时,对于海关通过联网收到出口方传输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实现对碰的,无需再提供纸质原产地证书。
创新点或突破点:实现闽台、闽港、闽澳间海关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突破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件的规定。
实施预期效果:简化企业报关手续,提高通关作业自动化率和通关效率。
ecfa货物进口时,因某种原因尚无法提交原产地证书,怎么办?
ecfa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因某种原因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台湾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在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补交原产地证书,则仍可享受ecfa协定税率优惠;如未按规定进行补充申报,收货人或者其 代理人在货物征税放行后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的,海关将不予受理,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原产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并且未经使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要求货物的出口商或者生产商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货物实际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但如果之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已使用的,补发的原产地证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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