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单位申报
1.1申报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1.1.1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制造许可(含有tsg q7001-2006中附件a中起重机械目录的产品)、型式试验备案公告并在有效期内,或者有已受理的制造许可申请书;
1.1.2有符合要求的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1.1.3有与制造范围相适应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等文件资料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1.1.4设定专人配合制造监检工作,具有必要的办公条件。
1.2申报备案
1.2.1首次办理申报的制造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到本院办理备案手续(申报资料均应加盖单位章):
a)完整的制造许可复印件或已受理的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完整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b)已受理的制造许可申请书复印件(适用于样机监检);
c)营业执照
d)质量手册
e)质量体系有关人员名单(包括管理者代表、质量保证人、技术负责人、检验人员含无损检测人员、持证焊工等);
f)制造单位监检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交通路线。
1.2.2备案内容如有变更,制造单位应及时通知监检机构。
⒉ 业务受理
2.1申报资料齐全的制造单位,业务科将建立档案,同时确定监检组或监检人员并告知申报单位。
2.2备案后,制造单位须与本院签订制造监督检验责任书(见附件一)。
2.3本院对制造单位进行首次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
3. 产品报检信息确认及监检时间确定
3.1制造单位联络员将《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申请表》(见附表1)及每台产品隐蔽件清单(见附表2)报送或至监检员,特殊情况也可通知监检员,但必须完整报告每台设备的必要信息。
3.2监检员审查产品报检资料并确认有关信息,报检的应做好相应记录,申报人、时间、产品信息等应记录完整,必要时应再次确认。
3.3制造单位联络员对监检产品的a类项目应提前3天通知监检员并得到确认。
上海先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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