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分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内容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
1、设立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法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a、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b、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c、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d、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e、改变产权关系的;f、改变注册资金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a、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b、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c、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d、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a、开立银行账户b、申请减税、免税、退税c、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d、领购票据e、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f、办理停业、歇业g、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二、账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扣费、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扣费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的方式:a、自行申报,b、邮寄申报,c、电文方式,d、代理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要延期申报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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