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子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关于破产管理人资格的多元化规定,在担任破产管理人上必然充满竞争和挑战。于此,全国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都在综合考虑各中介机构的条件并针对本地区破产案子的数量编制首批破产管理人名册。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时,曾提到《企业破产法》没有对管理人设置专门的执业资格,更没有设置管理人资格考试制度的问题,希望利用现有的律师、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资源解决这个问题,规定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具有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资格的执业人员均可以担任管理人,其立法本意是避免造成新的市场准入障碍。
清算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并不存在法律障碍,破产法明确规定,清算事务所是有资格担任管理人的。但是从操作层面来讲,清算事务所的劣势也是显而易见的。从立法角度讲,律师、注册会计师都必须要通过国家统一资格考试,才能拿到相应的资格证书,而清算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却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清算事务所没有成立专门的行业协会,也就没有可以组织考试颁发专业证书的机构。另外,设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相应条件,而清算事务所则相对没什么限制条件。
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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