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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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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四、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六、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九、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十、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广州鑫霆律所
陈
1591316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