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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深圳取保候审律师解答
深圳立帮律师解读解答: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家属。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金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深圳立帮律师团主办刑事案件,潜心研究刑事辩护业务,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多年来共办理过各种刑事案件(包括为被告人辩护和为被害人代理)数百起,曾为多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做过无罪辩护,获得成功,数名被告人被无罪释放。办理过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被告人经辩护后都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人们有时把自己的健康托付给医生,把自己的名誉和生命托付给律师。对这份责任,我们无限珍视!一个人在未被定罪之前,在法律上都是无辜的。我们将尽全力还您公正!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深圳立帮律师团
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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