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包括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是自有的还是承租的;
(2)无损检测、理化性能检验和钢材预处理是否外委;
(3)声明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是自有的;
(4)涉及多个制造地的,除了应当注明每一处制造地的地、占地面积、厂房面积外,还应当将每一处制造地的上述情况(指自有、承租、外委情况)分别注明。
第二条 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同时又申请b或者c级资质许可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分别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所在的地省级质监部门提出申请,但可以同时约请同一家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分别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三条 申请a1或者a2级资质许可并涉及多个制造地的,可以申请取得一个制造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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