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建设公司之间目前的工程款是否已结清?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2011年4月8日,被告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土建工程转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工程竣工支付40%,余下部分每年支付20%,每年的1月、7月分两次支付,如不按时支付则承担每月3%的利息,原告向被告公司上缴管理费。上述工程于2011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经审计工程总价为6504.5954万元,经结算原告占工程总量的40.238%,工程款计为2617.319万元,扣除5.96%的税金为2461.326788万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每一期均有不同程度的拖欠,至今仅支付了2001.948万元,尚结欠459.318189万元,属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故原告不同意上缴管理费,双方产生纠纷。
合同zha骗和普通的合同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对方是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实的办法,骗取钱财,且数额较大。
如对方是没有能力完成所委托的事项,然后却骗对方自己可以完成,在收了钱之后却不办事,且收的金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才可以认定为合同zha骗。如果对方并不存在欺诈,只是拿到钱后不办事的,仅能认定为违约,而不是犯罪。
一旦对方涉嫌合同zha骗,另一方当事人只能到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处理而不是到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在日常中委托他人办事是很普遍的,倘若对方拿钱后不办事,自身又无法判断是构成违约还是涉嫌犯罪,建议找个律师咨询详细情况,避免用错误的方式维权。
一旦遇上交通事故,当事人*一反应肯定是停车熄火,以免造成更大的伤害,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往往会加重处罚。但有些人会投机取巧,误以为找到人来现场顶包后离开就可以不算逃逸,即使这样也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
在事故发生后,找人冒名顶替,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混淆视听的顶包行为,本质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曹月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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