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二审法院审理,采纳了我们的观点。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代理思路:原审因遗漏了结账清单的工程款中包含了被告公司为原告魏某垫付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费用导致计算错误。双方在对账时已抵扣了为魏某垫付材料应承担利息及诉讼费46.6528万元、前期垫付资金利息179.2697万元、前期费用28.0054万元,合计253.9479万元。被告公司在一审时也对上述费用予以了举证。在结账前被告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为1498.89万元(1244.948+253.9479),按魏某占总工程款的40.16%元计算,截止到账4058万元计算,魏某的总工程款为1434.78万元。两项金额相差64.11万元,被告公司当时放弃了部分款项,双方才认可互不相欠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重要的证据结算单认定内容不完整,导致判决错误,损害了被告公司的利益。
日常生活中追尾、剐蹭等交通事故,一般属于民事an件,双方当事人一般按责任承担既可,但是,当交通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情况下,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肇事者也将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交通肇事罪,是肇事方在公共交通范围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因此,交通肇事要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才可以,普通的交通事故,一般属于民事an件,不能受刑罚处罚。
其次,找人顶包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在本质上具有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追究的特性。因此,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及行为人是否有隐瞒肇事者身份的行为。
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界定来看,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主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包括肇事者试图免除或者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中的“法律”包括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肇事者在发生事故后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实施了逃离现场的逃跑行为。
曹月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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