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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2018/7/6 23:04:45发布95次查看
  • 业务分类: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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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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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设立在广州市的繁荣中心,毗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广州市著名的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同时与各级政府、司法单位有着良好的交流和工作关系。在办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方面,我所更是在业界享誉盛名。本所拥有强大的资深律师团队,汇集了来自全国知名学府的法律人才,实战经验丰富,拥有不少业内津津乐道的成功案例。团队领头律师系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23年执业经验,水平高,胜诉率高,特擅长大案要案难案,欢迎咨询。
一、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四、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2、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五、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六、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七、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八、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九、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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