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避货物的航空运输风险,避免因承运人益发享受免责或责任限制而使货物毁灭、遗失、损坏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足额赔偿,托运认可以为货物投保航空运输险。如果托运人已经为货物运输投保了保险金额不低于货物价值的航空运输险,保险公司将根据货物的实际损失情况,对保险货物由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向受益人致富不超过保险金额的赔偿金。然后,在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
航空运输险,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击、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放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轻浮、坠落或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航空一切险,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还负责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投保上述任何一种基本险别外,经过协商还可以加保附加险。
航空运输保险的责任起讫是“仓至仓”,即自被保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至货物到达保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如果未进仓,以被保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果不卸离飞机,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如在中途港转运,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满15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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