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前置审批不前置的弊端——法律冲突与矛盾在环评制度是否前置的问题上发生了法律之间冲突的问题。例如不同部门对个体餐馆是否属建设项目就有不同的解释。
2006年国(the sate counci)务院法制办做出了《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工商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这个复函说明个体餐馆的工商注册不需要环评审批前置。2009年环保部做出了《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名录由国(the sate counci)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广州市恒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3825036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