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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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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二、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三、第三人、债务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
四、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五、依照相关的规定设定抵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发生时即确定:
1、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2、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3、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4、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六、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七、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
八、以村、乡、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村、乡、镇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九、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1、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十、以村、乡、镇企业的厂房或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十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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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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