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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找离婚代理律师 离婚后财产纠纷代理律师

2018/6/25 1:59:28发布103次查看

来源:个人
价格:10000元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25a室;地铁:区庄站b2出口;
案情介绍:
一、原告付金华与第三人刘剑锋于198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00年购买了某某路房屋、于2003年购买了某路房屋。
双方于2007年10月29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该二处房屋的所有权均归原告所有。该离婚协议目前留存于民政部门。上述离婚协议签订后,但两人为减少按揭贷款转贷手续费和缓缴交易契税,暂未办理不动产变更过户手续。2012年10月30日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第三人刘剑锋因与被告吕秋白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经本院审理并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第某某号民事判决,判令第三人刘剑锋归还被告吕秋白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该案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上述某某路房屋及**路房屋。三、原告向该案执行部门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原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判令:一、确认某某号某某室、弄***号房地产的所有权属于原告;二、解除对前述两房地产的司法查封,停止对该房地产的执行。
中院认为,本案系争房屋是原告与第三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系争房屋应属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上述房屋产权均归原告所有,这是第三人刘剑锋对自己在系争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吕秋白的法律效力。因系争房屋的产权未发生变更登记,第三人刘剑锋仍为系争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尚未变动至付金华名下,故在刘剑锋对外尚存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被告吕秋白作为第三人刘剑锋的债权人要求对刘剑锋名下的财产予以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书》对系争房屋产权的约定要求确认系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其所有并要求解除对系争房屋的司法查封、停止对系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特别提醒:
     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纠纷极其复杂,如有差池将会致使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并且为了预防对方有转移财产的可能,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全权为你解决相关纠纷;在离婚时,离婚协议书可以签订,不过务必要到民政局盖公章,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判决。如果是私下协商的离婚协议书,那么交易时双方都得到场签字。



邹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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