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考试shi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shi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考试shi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shi机构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考试shi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shi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shi机构通报。
教育考试shi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教育考试shi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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