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前置审批不前置的弊端——法律冲突与矛盾在环评制度是否前置的问题上发生了法律之间冲突的问题。例如不同部门对个体餐馆是否属建设项目就有不同的解释。
2006年国(the sate counci)务院法制办做出了《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此不需要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我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据此于1999年、2008年先后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废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工商注册登记是企业市场准入的大门起施行),均将餐饮场所纳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因此,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部门的执法者认为,该复函对建设项目分类的解释有效,说明餐饮场所工商注册前应该前置环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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