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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食品功能标识的有关问题

2018/6/8 16:14:35发布114次查看
 原食品*品监管总局发布了相关文件,明确了**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有关事项。一是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二是此前批准上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重新印制标签说明书时,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至2020年底前,所有**食品标签说明书均需按此要求修改;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为进一步明确**食品功能声称标识规范,现就公告解读如下:
一、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 “**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的保健功能”。
二、已批准上市的保健不变。
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a的保健功能)”。
三、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
四、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
五、公告中第三条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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