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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缤律师说法:
1、患者应保留病历也应理性维权
冉缤律师称,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都出现了患者伤残或死亡的现象,患者及其家属难以避免的发表过激的言论或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
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一方面,因个别医护人员缺乏耐心未详细解释患者的疑虑、责任心低下使患者受到伤害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告知义务而引起纠纷;另一方面,因患者对医疗效果期望值过高,错误认为医院能成功治愈各种疾病,在出现患者伤残或死亡现象时,患者及其家属较容易将矛盾的集中点指向医院和医护人员。这种医患双方看问题的视角不同,患者一般对医方不信任,认为拖延解决对自己不利,故患者与家属常常积极主动采取各种手段,寻求各种途径要求赔偿。
2010年7月1日 《侵权责任法》施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均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条款和其他条款处理。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尽管如此,不少患者怀疑医院篡改病历,而目前,许多医院看病都采用了电子病历,纸质的病历越来越少。因此,冉缤律师建议,从证据的角度来考虑,市民就医时,应当保留纸质病历,确保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提供证据。
根据《侵权责任法》,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一般由患者申请鉴定及在鉴定无法作出结论时患者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多数情形只能通过鉴定解决。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处理。冉缤律师对此解读:并非原告主张的赔偿越多,在法院判罚的比例就越多,而医闹的行为对于法院的判罚也没有丝毫的影响,因此,患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诉求,以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冉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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