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邻近堆置重物处、受震动有显着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沟处。(6)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纵横轴线上。(7)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2.沉降观测点的埋设形式沉降观测的标志可根据不同的建筑结构类型和建筑材料,采用墙(柱)标志、基础标志和隐蔽式标志(用于宾馆等高级建筑物)等形式。各类标志的立尺部位应加工成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点,并涂上防腐剂。标志的埋设位置应避开有碍设标与观测的障碍物(如雨水管、窗台线、暖气片、暖水管、电气开关等),并应视立尺需要离开墙(柱)面和地面一定距离。[1]技术要求编辑沉降观测点的观测除应符合一般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1)对二、三级观测点,除建筑物转角点、交接点、分界点等主要变形特征点外,可允许使用间视法进行观测,但视线长度不得大于相应等级规定的长度。(2)观测时,仪器应避免安置在空压机、搅拌机、卷扬机等振动影响的范围内。塔式起重机等施工机械附近也不宜设站。(3)每次观测应记载施工进度、增加荷载量、仓库进货吨位、建筑物倾斜、裂缝等各种影响沉降变化和异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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