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所需提供的文件、资料或者有关情况,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
(2)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对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予以免审延期的特殊规定,目的是要鼓励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出生产安全事故。但有一点需要注意,符合该规定的企业虽然不需经过审查即可延续3年,但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续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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