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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交通事故律师不错的选择

2018/5/31 5:54:10发布129次查看
基本案情
原告魏某起诉被告某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不服法院判决,遂委托吴承艳律师代理本案,接案后,吴律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本案,探讨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工程款的结算,最终,经过二审法院的审理,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在an件庭审过程中,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魏某与建设公司之间目前的工程款是否已结清?
原告认为:被告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2011年4月8日,被告公司将上述工程中的部分土建工程转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工程竣工支付40%,余下部分每年支付20%,每年的1月、7月分两次支付,如不按时支付则承担每月3%的利息,原告向被告公司上缴管理费。上述工程于2011年12月28日竣工验收,经审计工程总价为6504.5954万元,经结算原告占工程总量的40.238%,工程款计为2617.319万元,扣除5.96%的税金为2461.326788万元。工程竣工后被告公司未能按约支付工程款,每一期均有不同程度的拖欠,至今仅支付了2001.948万元,尚结欠459.318189万元,属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故原告不同意上缴管理费,双方产生纠纷。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找人顶包的行为,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的目的显而易见,而隐瞒肇事者真实身份出发点之一又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逃避法律追究。
再次,顶包行为是一种性质更为恶劣的逃逸行为。
顶包行为较普通逃离现场的逃逸而言,顶包行为往往伴随着作伪证的行为,因此,性质更为恶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因而,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应该抱有侥幸的心理,而是应该及时报案,减少伤害,同时找个交通事故顶包专业的律师,分析利弊,使得交通事故得到罪妥当的处理。

曹月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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