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可以另设新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要发展壮大,投zi与他人合伙新设另一合伙企业,也是一种可以选择的途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由此可知,合伙企业作为“其他组织”的一种,当然可以再投zi与他人新设另一合伙企业。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当合伙企业选择普通合伙对象时,不能选取这五种法律禁止的公司、企业和组织,但如果选择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没有这个限制。
设立合伙企业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合伙企业再投zi与他人另设立新合伙企业的,其流程与一般自然人设立合伙企业的流程,没有显著不同。
1、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申请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等文件。
3、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所需的全部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不予登记的,登记机关会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跟一般公司一样,要想搭伙成立合伙企业必须经过设立登记,只有设立登记过后才能正式运营合伙事务。相对于一般公司的设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具有很大的自由行,但是要想成功设立还是要注意许多问题的,特别要注意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区别,要是中间处理不当,可能就会导致设立登记失败的结果。还有就是在设立过程中没做好合伙协议的事,以后要是有债权债务需要负担,或者合伙分红都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按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曹月轮律师
1368529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