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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5/7 18:52:14发布221次查看ip:101.229.231.41发布人:111

广州知名房地产商品房宅基地纠纷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18802052186 QQ:894527609 离异父亲购置房产登记女儿名下 女儿去世父母争产权 一位离异父亲购置一套房产,登记在女儿名下。不料,女儿因吸毒过量死亡,前妻与其争夺这套房产。一方坚持房屋是自己给女儿买的,产权应归自己所有;一方坚持房屋产权属于女儿,自己应享有继承权。随着昨日二审调解,这起折腾3年多的纠纷尘埃落定。   1984年,徐先生与赵女士离婚,女儿由父亲抚养。2002年底,徐先生用住房拆迁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江岸某小区的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与女儿共同居住使用。   2010年女儿因吸毒,在外借款21万元;2011年3月,因吸毒过量死亡。其生前无职业,未婚无子女。徐先生替女儿偿还借款21万元。   随后,徐先生与赵女士为争夺女儿名下的房产争吵不休。2013年1月,徐先生向法院诉求自己的所有权。对方辩称:女儿由她带到10岁,诉争房屋是女儿购买的,她应当享有继承权。如果房屋归徐某所有,应给其最低不少于10万元的补偿金。   法院依法委托某房地产估价公司对这套房屋评估,评估总价为35万元。   法院认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认定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这套房的登记房主未婚无子女,生前未订立遗嘱,该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徐先生、赵女士作为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女儿所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徐先生将女儿的生前债务21万元还清,上述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房屋剩余价值13.6万余元。由于女儿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徐先生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判决这套房屋归徐先生所有;徐先生一次支付赵女士房屋补偿款5万元。   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他须一次补偿赵女士2万元。 资深律师团队,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与司法行政机关、媒体等单位交流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均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 地铁:三号线林和西地铁D口 手 机:18802052186 邮 件:894527609@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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