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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合律师事务所咨询平台|【洛宁故意伤害赔偿】|故意伤害

2018/5/22 19:21:34发布102次查看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在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是一个重要的程序性规定。针对事实和证据复杂的案件,公诉人和辩护人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洛宁故意伤害赔偿,提出问题、交换意见 洛宁故意伤害辩护律师,或者针对一些程序性异议故意伤害,控辩双方也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提出,尽可能减少在刑事庭审中的拖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三十二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洛宁故意伤害刑事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那么根据庭前会议的现有规定。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检法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的人员承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检法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公检法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检察院批准逮捕和法院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不能到场的通知他们的其他成年亲属,也可以是基层组织代表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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