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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帝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介绍
关于审核专卖(加盟)店经营资质及为顾客开据“售货凭证”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26 16:07:55
全国各专卖(加盟)店:
为全面规范专卖(加盟)店的管理,确保各专卖(加盟)店合法、规范运营,公司决定,就审核专卖(加盟)店的经营资质及为顾客开据“售货凭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专卖(加盟)店必须严格遵守《专卖(加盟)店管理规则》及各项管理规定,保证本专卖(加盟)店合法、规范、健康发展。
二、2005年12月10日前,专卖(加盟)店必须将本专卖(加盟)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报公司审核确认后,将复印件交公司存档备查;否则,2005年12月11日起,暂停此专卖(加盟)店的“网上订单”业务。
三、2005年12月20日前,专卖(加盟)店还没有将本专卖(加盟)店的合法经营资质报公司审核并将复印件交公司存档备查的,于2005年12月21日起,一律终止该店的《专卖(加盟)店协议书》,停止该专卖(加盟)店的“网上订单”业务,注销该专卖(加盟)店的经营资格,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四、2005年11月25日以后申请的各专卖(加盟)店,要求在30日内,申办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营经资质,并及时提报公司审核、复印件交公司存档备查后,公司将其店的周转商品按此店提出的“周转商品发货明细”配送发运到此店的指定地点,同时开通此店的“网上订单”业务功能。超过30日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营经资质的,终止与此店的《专卖(加盟)店协议书》,并在公司网站上公示。
五、各专卖(加盟)店在销售产品时,必须给顾客开据“专卖(加盟)店顾客服务售货凭证”,凭证上须由店长签章并加盖本专卖(加盟)店的“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要求为,椭圆形,名头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字号名称一致。
六、顾客凭“专卖(加盟)店顾客服务售货凭证”在30日内退(换)货,具体执行《专卖(加盟)店管理规则》。
七、各专卖(加盟)店要将本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及《专卖(加盟)店经营授权书》、店党支部、员工管理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表悬挂在醒目位置公示。
八、对未执行本通知要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专卖(加盟)店自负,并按《专卖(加盟)店管理规则》对此店进行处罚。
九、对采取弄虚作假或欺骗手段的,按《专卖(加盟)店管理规则》从严处罚。
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05年11月25日
联系人: |
徐杰
先生
(经理) |
电话: |
010-135217940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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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地址: |
北京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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